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根据《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采购管理须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合规;
2.、低成本高效率;
3.、公开透明;
4.、运用市场化手段;
5.、完善相关制度;
6.、提高采购管理水平。
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办法如下:
一,采购数量确定。消耗规律比较稳定的物资按上年实际发生数量乘以比例数值计算,比例数值不得低于60%,其他用料以预算数量为准。对于消耗规律不稳定的经营性物资,可以确定采购数量区间,但最高采购数量不得高于最低采购数量50%。
二,以下物资不纳入公开采购:
1.线路、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采购;
2.用于销售目的的在产品、半成品、委托代销品等;
3.食品、农资等农副产品收购和采购;
4.涉及核心产品配方的辅料采购;
5.工程设计、测绘、监理、咨询等业务外包采购。
6.救灾抢险物资采购。本着就近就地原则办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北京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 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九条 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采购人应当按照国资和企业管理有关规定,集体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确采购预算,报市国资部门备案。 采购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