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包括哪些内容?

公司治理的内容包括3个层次: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公司外部治理市场、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主要内容是在公司内部构造1个公道的权利结构,从而在股东、董事会与经理人之间构成1种有效的鼓励、束缚与制衡机制,以保证公司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并实现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外部治理市场主要是指公司外部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经理人材市场通过产品与价格竞争、公司控制权竞争、经理人材竞争等方式对公司产生的鼓励束缚作用。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政府及监管部门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公司遵照国家法律与社会道德规范而制定的1系列规定,包括董事的法律责任、会计准则、信息表露要求等,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束缚。

什么是法人结构?

法人结构也就是公司的组织架构,但是通过组织架构来体现出公司的一种管理模式,作为公司的组织架构,通常需要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副经理以及部门经理等岗位构成。

法人结构能够体现出公司的规模,包括公司人员岗位层级的分布。使法人组织更加规范化。

做分公司总负责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分公?

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

分公司是企业主体形式中一个特别的存在,其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对外却往往有独立经营资格,须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对外经营,而分公司的负责人,相应亦是属于法定登记的内容,但由于现行公司法对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地位及具体权利义务并无具体规定,导致实务中对于分公司负责人的具体权限及相关问题,难以有明确法律指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相对于总公司而言,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则相当于部门经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故法律上,分公司的负责人的权限亦受总公司的章程的约束,负责人亦需要遵守公司治理结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由于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总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因此总公司以其自身名义授权分公司中非负责人作为签约代表,并无不可。但是,由于被授权的分公司员工不是法定的代表人,可能会带来如下法律风险:

1、 签约权限冲突的风险。由于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有对外代表分公司进行签约的权利,分公司负责人的签字一般亦对分公司具有约束力。因此,若总公司将签约权授予非负责人的其他员工,则需要明确约束或者禁止分公司负责人的签约权,但此类约束只能在公司内部生效,对外不能对抗签约相对方。

2、表见代理的风险。《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若总公司将签约权授予非分公司负责人的其他员工,但该员工被终止代理权甚至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总公司未及时告知交易相对方其无代理权的情况,该员工与交易方所签合同仍然成立并有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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