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商业秘密包括哪些?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来讲一般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时,都必须明确指出秘密信息的“秘密点”,而不能笼统的说某项技术或者某份资料是商业秘密。
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界定哪些技术和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达到职工清楚哪些需要保密及保密的程度;注意区分商业秘密与受雇人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职工只是对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而一般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是职工人格的一部分,公司无权将其列为公司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避免笼统的将所有的信息或技术都约定为商业秘密,实践中既不易操作,发生争议时也不利于举证。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属于个人著作权还是公司商业秘密,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保密义务。
核心商密的期限?
一般来说,核心商秘是没有期限要求的,只要商业秘密未公开还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就有保护的意义,当然,有约定的除外。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只要商业秘密还具有秘密性,就应当保密。
如果商业秘密不再具有价值性,就没有保密的意义了。
一般来说,商业秘密是没有期限要求的,只要商业秘密未公开还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就有保护的意义,当然,有约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什么外,应当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公司账目属于公司机密吗?
属于,1.公司的财务账当然不能将所有的账目公开,特别是一些成本费用明细账,这属于企业的商业机密;
2. 当然按要求企业的“财务报告”是应该公开的,特别是上市公司,必须对外公布财务报告。
属于
是属于商业秘密由企业来界定,当然商业秘密应该满足:非公开性、经济利益、实用性等特征。
一般情况下,应收款、账目等不是企业必须公开内容,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公司的如果是说机密的,只能说是账本是属于机密的,尤其是哪种有内账外账的,还有公章,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