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联合管理机构是合作企业的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什么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简称“合营企业”。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并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和经营的股权式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联合管理机构是合作企业的

按照1979年7月公布、1990年4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参与合营的各方按各自投资额,对本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并按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亏损。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

  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加以约定。合作双方签署的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企业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资金投资和外国资金投资合作开办的企业,就是中国也有股份,外国也有股份,这样合资起来,在我们国家开放的一个公司就叫中外合资企业,在经营管理上按照合资合作协议的约定派出管理人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合资方式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它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由中外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广义的中外合资有两种形式: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形式比较灵活,但比较少见)。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

,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十二条

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

,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Update:写完答案后题目中增加了几个问题,那就补充一下。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的区别主要在于:中外合作形式非常灵活,尤其在收益分配方面,双方可以约定不按照注册资本比例分配利润,而且可以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这都是中外合资不允许的。就我个人的经验看,制造业内绝大部分都是中外合资,而房地产行业有很多是中外合作。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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