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新准则下企业计提的安全费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借:制造费用等 贷:专项储备 使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 使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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