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0

第一条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是一项政策措施,旨在加强对民办非企业的管理,排除一些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 该暂行办法要求民办非企业在进行登记管理时需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开展经营活动的证明、场所条件的证明和从业人员的证明等等,同时还要缴纳一定的登记管理费用。
3. 通过这项暂行办法的实施,已经有不少民办非企业被规范管理,确保了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也保障了公众的安全。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保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

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文件的规定,对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进行管理和审批的一系列规定。
原因是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命名,防止出现不规范或者有害社会的名称,同时保证命名的公正、合理和规范性。
该规定主要包括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审批程序、标准和要求,还对不合规的命名进行了明确的处罚措施。
同时,该规定还规定了命名中应当体现哪些要素和禁止使用哪些词汇等具体细则。
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进行命名时一定要遵守该规定,并且注意规避所有违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什么?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一样,其实质均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作为民间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营利与非营利主要应从两点来区分:一、看其宗旨和目的。

二、是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来区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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